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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就技士、技佐擇一配置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技佐員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八、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公立學校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員之員額配置,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學校之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學校設有游泳池或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其設主(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完成。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
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