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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前二條分組審議會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部就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選聘之。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本部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中選聘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另一人,由分組審議會委員互選之。
三、除第六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依下列方式選聘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由第二十條秘書小組就人才資料庫之學者專家,提供參考名單。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各該類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九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教育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十款委員:由第九條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
分組審議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四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
四、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
五、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十五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一、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特別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四、特別類型教育之專家學者五人。
五、特別類型教育之教師七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一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