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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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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EN
第 8 條
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
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