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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