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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前項之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二小時。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本國人身保險公司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
未適用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控制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招攬保險契約業務者,應由董(理)事會(或分層授權之權責單位)指派至少一人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業務,並確保該等人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應依前項有關保險公司設置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責單位或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同業公會所定並經本會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八、其他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之事務。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理)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之協調督導事宜。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項專責主管報告,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職務衝突之虞,並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