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