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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嗣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辦理。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 EN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該機構之名稱。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八、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九、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