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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平均數者。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第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