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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