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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 EN
本細則除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