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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一般優質企業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般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原核准海關申請校正。
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如經具結符合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海關就該二款得免予查核。
一般優質企業之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報備。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