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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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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8 條
非屬整車完納貨物稅之新大型車,應由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內,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訛,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將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二、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未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底盤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無訛,應核發底盤部分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檢附第五條規定文件副知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車身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無訛,應核發車身部分核定通知函與車身產製廠商,並將整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
第 5 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實際購買人聲明書(含附件),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老舊大型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老舊大型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