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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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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
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
第 6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