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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