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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款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未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之經費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