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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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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