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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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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第 8 條
就業安置之作業,得依第三條之優先順序,或視需要以考試(甄選)方式擇一辦理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
EN
第 3 條
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