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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
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之基準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計算。
二、前項第二款費用,依國防部年度租賃車採購契約約定之車輛種類、車次及租賃時間收費標準計算,再以執行安全維護期間之日數攤算。
三、前項第三款費用,依實支實付方式計算。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
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
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案號及事由。
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
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
六、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
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