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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或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虞。
二、測試項目非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或試射。
三、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申請條件及範圍。
四、申請廠商未依第六條備齊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或未至測試機關指定之處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
六、申請廠商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係依國防部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獲得。
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具機敏性或申請測試之項目為機密工項。
二、自行實施測試有困難,或需特殊場地或設施(備)支應。
三、申請測試項目不能由測試機關以外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實施測試。
前條申請測試協助之範圍如下:
一、申請廠商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
二、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
三、機密工項之模組。
申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資料,至測試機關指定處所提出次年度之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
一、測試申請書及申請廠商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廠商由代理人申請測試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國防部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
四、申請廠商具備自行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合法權利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測試列管軍品之出廠規格檢驗報告。
六、申請廠商同意繳付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費用之切結書。
七、申請廠商因申請測試所知悉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之切結書。
八、其他申請測試所必要或與前三條有關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測試機關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
測試機關收取待測試之列管軍品時,應由收取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註明測試申請書編號、收取日期及數量,並製發收取憑單交付申請廠商。
測試機關於測試前,應就測試費用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與申請廠商簽訂書面契約。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
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
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存有其他測試危害風險因素。
三、測試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或影響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之任務執行。
四、其他經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認有不予或終止協助測試之事由。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認定之。
第一項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中止或終止測試,經扣除已耗費或支出之測試費用,有溢收者,測試機關應退還之;申請廠商不得請求補償因中止或終止測試所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