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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依第二條各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慰勞:
一、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參加人員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家庭遭遇重大事故。
二、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備極辛勞,有鼓勵參加人員士氣之必要。
三、其他經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慰問、慰勉或鼓勵士氣。
前項第一款所定參加人員死亡者,慰問其遺族。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