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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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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而未申請退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1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
前項服現役最少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軍官、士官再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者,應自就任或再任職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