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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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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戰時縮短停年,由國防部於戰時視軍事需要另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6 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
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