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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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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8 條
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時,亦同。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8 條
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