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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消防設備人員,於其辦理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後,應加入該直轄市、縣(市)公會,並自其原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辦理出會。
消防設備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