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第 8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EN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第 10 條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第 11 條
專業訓練由消防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訓練。
第 12 條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三、初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第 13 條
常年訓練由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第 14 條
其他訓練由本署或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第 16 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第 18 條
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免除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