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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但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應備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
三、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四、由國外地區進入者,應檢附次一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之有效居留證或簽證。
五、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六、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入出境許可證件及居留證或定居證副本。
二、有效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