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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 EN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