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8 條
遷移義務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遷移補償費金額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內領取遷移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
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