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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甄審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委員名單公開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
主辦機關應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 EN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