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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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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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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者。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第 29 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