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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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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改善。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