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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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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8 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土地債券之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