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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居家護理,應由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對需要繼續護理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所提供護理服務。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