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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
國民之家。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向戶
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