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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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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8 條
用人單位於第六條勾選登錄期限屆滿後,應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預備錄用役男專長與用人單位研發或技術需求不符者,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
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所提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為準。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6 條
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