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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遷入地列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列額。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籍地為列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