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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申請人以網路申請換領新證時,應於網路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數位相片。
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排定之地點、戶政事務所臨櫃或其指定地點申請換領新證時,應備妥申請書、舊證及已於網路上傳數位相片之序號或數位相片電子檔。
前二項之數位相片,應為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得於申請換領新證時,併同申請免於新證上列印相片;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提出委託書,並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受託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繳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 EN
申請換領新證,應由本人為之。但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前項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通知之期間,以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換證:
一、以網路申請。
二、至戶政事務所排定之地點或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因故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填妥申請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
申請人因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所定方式申請換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得派員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