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少年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
前項會議,得檢視及協商處理前條運作情形,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實務界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提供意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質濫用情形,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少年情狀,本於權責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評估、心理衡鑑、戒癮、治療、其他衛生醫療或進行處遇所需之資源、措施及處所。
前二項情形,相關機關除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外,必要時,並得依少年或其家庭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