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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移轉管轄必於一定條件之下,將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之案件,移轉於無管 轄權之法院,若二以上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應以最初受理者,為管轄 法院,除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 有不公平之虞者外,不生移轉管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