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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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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第二審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第 7 條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