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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