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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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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或知悉其發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之時間。
二、事件影響之範圍及損害評估。
三、損害控制及復原作業之歷程。
四、事件調查及處理作業之歷程。
五、事件根因分析。
六、為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所採取之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之措施。
七、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成效追蹤機制。
資通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14 條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公務機關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並送交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關。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並得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