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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職務法庭法官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
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