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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