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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第 8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
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度計畫執
行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