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 8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
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