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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六、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基金。
第三項第二款之經費,由主管機關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第一項預算編列之。
法律扶助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