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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 EN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