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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懲戒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