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機關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准許私人侵害他人之土地所有權。本 件訟爭山場如非官荒而為上訴人之那谷屯所有,縱令曾經百色縣政府劃為 公共牧場,准許火旺村所屬六屯放牧牲畜,然上訴人屯內之所有權並不因 此而受影響,苟無民法第七百九十條第二款情形,仍得禁止該六屯侵入其 地內放牧牲畜。